天猫网工作服装的费用标准还有纪检委工作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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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工服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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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离职后被公司通知工服要扣钱”的话题冲上了微博热搜。

一位网友表示,离职一个星期,公司突然通知最后一个月工资要扣除工服费270元。这个工作服很丑而且是外出开会时强制穿的紧身裙,拿的时候没通知要扣钱,现在理由是工作不满一年扣钱……

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工服费的争议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工服押金”或“折旧费”吗?离职员工有义务归还工服吗?

文 周斌 摄 展翔

用人单位可以收取“折旧费”吗?

员工工服主要分两类。第一类工作服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不得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第二类工作服属于仪容仪表类工作服,主要是一些企业出于企业形象及岗位需求而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工作服。但员工着工服也是为了更好地展现企业风采,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此类工服的费用原则上也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应由员工自行承担,但员工自愿购买工服的除外。

如浙华公司销售部职工王某向公司领取西服一套、长袖衬衫和短袖衬衫各二件。后浙华公司在公司OA系统中发布关于员工着装相关事宜的通知一份,载明“员工领用的工作服,公司不予收回。员工离职时,公司将根据入司工作年限和领用时间的不同,按工作服原价的一定比例折价给个人。”

王某离职后,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浙华公司返还工作服扣款360元,获得支持。

浙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需返还工作服扣款360元。因为公司并非全额扣除王某工作服款,而是根据“谁享受,谁负担”的原则,按照王某的实际服务年限按比例扣除,无违法或不妥之处。

王某答辩称:领取工作服几天后才接到浙华公司通知称工作服有折价情况,但接到通知不代表对该通知内容没有异议,且对工作服的采购没有知情及表达的权利。浙华公司在辞退王某时也不接受他退还工作服,故浙华公司扣除王某360元工作服款是不合理的。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浙华公司向员工提供工作服,员工离职时公司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和领用时间的不同将工作服按原价的一定比例折价给员工的规定,系浙华公司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单方规定,未经王某同意。浙华公司据此扣除王某工作服款360元,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王某要求浙华公司返还工作服扣款360元,法院予以支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2)甬镇民初字第1260号)

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工服押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收取服装押金是否属于“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请示的复函,“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服装押金。”

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一般来说,民事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公司产品、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用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用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用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简单讲,就是若工服并非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即便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用人单位亦不能要求设置担保形式。除非工服价值较高,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可以约定一定合理数额的担保。但是只要劳动者归还了工服,用人单位就不能扣除“工服费”。

离职员工有义务归还工服吗?

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发给员工的工服,到底是单位财物必须归还的,还是员工的福利待遇,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有没有规定或约定。如果有规定或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或约定的,一般倾向于属于员工的福利,员工没有归还工服的义务。但如属于单位财物,工服只是“借”给员工工作时使用的,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在离职时归还,员工不予归还或故意损坏的,单位有权要求相应赔偿。

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向本院提交收据一份,证明一套工服费150元已退还员工,另一套已损毁,故未退还员工。关于工服费,员工出具的收据已确认收到工服费150元,另一套有破损未退还,故员工再向公司主张工服费,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7)沪0106民初12375号)

由此看来,本文开头中的那位离职员工,只要将那件紧身裙还给公司,公司就不能扣除她的工服费。除非员工离职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工服,或者因员工违约辞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员工进行赔偿。

萍乡通报了一批典型问题: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萍乡通报了一批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腐败和作风问题等问题萍乡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化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始终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现对我市查处的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1

市运管处城市客运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李维违规操办寿宴问题

2019年12月,李维在酒店违规操办寿宴,邀请本单位同事、管理服务对象参加,违规收受礼金7800元。2020年8月,李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礼金被责令退回。

2

湘东区湘东镇前后街下街社区联合党支部书记肖圣启违规领取补助问题

2018年至2019年,肖圣启违规在前后街下街社区老年体育协会领取电话费、劳务费等各类补助6000元。肖圣启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6月,肖圣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被收缴。

3

芦溪县宣风镇盘田村原主任黄仁海违规收受礼金问题

2017年7月,时任盘田村村主任黄仁海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违规收受材料供应商礼金0.32万元。黄仁海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6月,黄仁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被收缴。

4

安源区人防办在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中乱作为问题

2017年9月,在某小区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中,时任安源区人防办工程股股长邬新军违规核算,导致开发商漏缴人防易地建设费300余万元。对此,邬新军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安源区人防办主任贾江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邬新军、贾江萍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6月,邬新军受到政务记过处分;2020年8月,贾江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

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副队长易晖审核村民宅基地把关不严问题

2017年5月,时任杨歧乡国土所所长易晖,在未确认村民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在村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不占用基本农田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发证,造成村民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2020年9月,易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5起典型问题,既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也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有的违规操办喜庆事宜,有的违规领取补,有的违规收受礼金,有的在履职中乱作为,有的在工作中把关不严,相关人员受到严肃处理,教训极为深刻,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引以为戒,时刻反躬自省。

通报强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工作必须寸步不让,久久为功。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以开展政治谈话为契机,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以及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扎紧制度笼子,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问题发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上来,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立足职责使命,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化风成俗、成为习惯。要聚焦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等决策部署加强政治监督,坚决整治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敷衍塞责、履职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聚焦节日期间易发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吃喝、公车私用等享乐奢靡突出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歪风邪气露头就打,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及时防治,对顶风违纪问题严查快处、绝不放过,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形成强大震慑。要充分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通“制度执行最后一公里”,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持续推动作风建设落地生根。

萍乡通报7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近年来我市查处的7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具体如下:

一、2017年3月份,安源区高坑镇周展泰,未经批准在高坑镇浒泉村二组占用耕地371平方米建设住宅,共建设了一层,建筑物面积140平方米。安源土地管理分局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周展泰未经批准建住宅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此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了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高坑镇政府组织拆除了周展泰非法占用耕地的建筑物,恢复了土地原状,被占用的土地已退还给了高坑镇浒泉村村民委员会。

二、2017年12月份,湘东区顺合板房加工厂,未经批准在湘东镇大江边村占用耕地866.66平方米建设厂棚,共建设了一层,建筑物面积200平方米。湘东土地管理分局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湘东区顺合板房加工厂未经批准建设厂棚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此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了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厂棚、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湘东镇政府组织对顺合板房加工厂的厂棚进行了强制拆除,恢复了土地原状,非法占用的土地已退还给湘东镇大江村村民委员会。

三、2018年5月份,江西华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芦溪县源南乡石塘村占用土地1146平方米,其中耕地222平方米,建设储藏仓库,共建设了一层,建筑物面积1146平方米。芦溪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江西华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储藏仓库,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此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了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处以2442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源南乡政府组织拆除了江西华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用耕地的建筑物,恢复了土地原状,被占用的土地已退还给了源南乡石塘村村民委员会,江西华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缴纳了罚款。

四、2018年7月份,上栗县金山镇龙发建材厂,未经批准在上栗县金山镇山口村占用耕地400平方米建设生产车间,建筑物面积400平方米。上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上栗县金山镇龙发建材厂建设生产车间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此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了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金山镇政府组织拆除了金山镇龙发建材厂建筑物,恢复了土地原状,被占用的土地已退还给了金山镇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上栗县金山镇龙发建材厂已全部缴纳了罚款。

五、2018年7月份,莲花县荷塘乡中心小学,未经批准在莲花县荷塘乡楼下村占用耕地3672平方米建设幼儿园,共建设二层,建筑物面积1114.57平方米。莲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荷塘乡中心小学未经批准建设幼儿园,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此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了没收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荷塘乡中心小学幼儿园的二层建筑物已没收在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管理,非法占用的土地已退还给荷塘乡楼下村。

六、2015年4月份,萍乡经济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三局东壁管理办公室,未经批准在开发区东壁村江家冲占用土地3560平方米,其中耕地2733.33平方米,建设仓库面积为2395.56平方米。萍乡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经济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三局东壁管理办公室未经批准建设仓库,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此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了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罚款40505元的行政处罚。经济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三局东壁管理办公室已缴纳罚款,建筑物已没收在萍乡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非法占用的土地已退还。

七、2019年7月份,萍乡武功山兴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麻田办事处长冲村占用土地5644平方米,其中耕地4788平方米,建设农业产业园停车场,建筑物面积366平方米。武功山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武功山兴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停车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此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了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处以6481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萍乡武功山兴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缴纳了罚款,建筑物已没收在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非法占用的土地已退还至麻田办事处长冲村村委会。

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坚守粮食安全底线、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战略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决杜绝耕地“非农化”,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安源区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多名党员干部受到处理

今年以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安源镇跃进村党委委员、副主任游涛违规操办婚宴问题。2020年6月,游涛分别在位于安源镇十里村和跃进村的新家和老家中违规操办婚宴各20桌,并违规宴请村民小组长,收取礼金3800元。2020年11月,游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取的礼金被责令退还。

五陂镇林业分场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8年2月,林业分场按1440元/人的标准违规发放2017年度包组联户活动补助,共计16080元,违规发放2017年度工作人员第十三月工资,共计22100元。2019年8月,超标准购买篮球比赛服装,共计1599元。彭秋明作为林业分场主管审批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12月,彭秋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白源街工办干事邓希违规索要香烟问题。2019年5月,邓希驾驶执法车辆巡查过程中,拦停一辆渣土运输车,以违规运土为由向该车老板索要两条硬中华香烟,后对该车予以放行。2020年9月,邓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索要的香烟被责令折算为现金退还。

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青山镇应急管理所工作作风不实问题。2020年6月11日,萍乡市杨梅岭建材有限公司杨梅岭水泥厂停产整顿期间,一员工因排险作业意外坠落死亡,青山镇应急管理所工作失察、作风不实,青山镇应急管理所所长刘滔、驻企干部徐成峰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青山镇分管领导漆刚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11月,漆刚受到诫勉谈话处理,2020年12月,刘滔、徐成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后埠街城管创建办干事李钊工作作风不实问题。2020年1月29日,李钊被安排到驻点二南塘社区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从1月30日至2月10日,脱岗时间长达12天,违反了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造成了不良影响。2020年4月,李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5起典型案例,有的是因党纪意识淡薄,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处理;有的是因工作失职失责,作风不实受到处理,教训非常深刻,案例令人警醒。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举一反三,以案为鉴,引以为戒。

元旦春节将至,全区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守好责、履好责、尽好责,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监督教育管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守住纪律底线,不踩纪律红线;要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深入查摆整治“怕、慢、假、庸、散”方面的突出问题,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执着狠抓作风建设。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搞变通、打折扣,甚至顶风违纪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进行深入整治,切实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维护群众利益,为建设安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来源: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