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时隔40年拟罪犯 者不被赦免

  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在开幕,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促进科技法修正案草案等,审议关于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反家庭法草案等。

  关于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据电 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常委会关于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后不具有现实社会性的四类罪犯实行。

  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是国家依法对特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主义制度。现行,全国常委会决定,国家发布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的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意义。

  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文明、的大国形象。从依国和以德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依国的,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制度、尊重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的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适时说,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的执行,草案,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

  【哪4类人可以获得?】

  1 “参加过抗日战争”突出纪念抗战胜利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对这类罪犯予以,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大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国家决定对这部分人予以,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励。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人数已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为宜。

  2 曾为国家主权、安全等作出过贡献

  中华人民国成立以后,参加过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草案对上述罪犯中犯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性犯罪,危害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储槐植表示,对此类罪犯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的同时,做出了一些性,以确保的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3 “年满七十五周岁”体现中华传统美德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国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缺一不可。

  4 未成年人彰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对这类罪犯予以,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同时,对此类罪犯的做出了一些性:“犯故意、等严重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的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之外是合适的。

  ■ 分析

  新时期意义是什么?

  中国刑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表示,此举从意义上来说,契合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的喜庆氛围;发挥的效应,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刑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表示,从意义上来说,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可以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制度的实践,并借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可以鼓励自新,疏减囚犯,节约司法资源。

  此次特点是什么?

  此次有两个特点。一是限定为两类特殊类型罪犯,一类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国成立前或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战争的人员,这是此次对象最为显著的特征;一类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是和我国长期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

  另外,此次被的不是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而是服刑了一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后不具有现实社会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经服刑了一段时间,二是后不具有现实社会性,有现实社会性的服刑罪犯不能。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我国时隔40年拟罪犯 者不被赦免

  今天审议的草案,犯不能赦免。体现了我国自古以来对贪腐行为的重视,也体现了中央以来从严治党的决心。一些军老虎,无论当年在战场上立下了多少战功,只要贪污,就不会被人民和法律宽容。习多次提过,对于贪污要保持“零”的态度,在这次之中也能体现。

  古代天下,往往以君王意志为转移。而中国在现代化的建设中,突出的是。

  在此次的中,不仅考虑的纪念意义,赦免了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建国后参加过对外作战的一般罪犯。还考虑到了主义原则,还针对部分年老体残和少年罪犯予以。继承了我国对75岁以上老年人予以从轻处罚的,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可以说,这是对司法的发扬,也是对主义的尊重。

  历史上的七次

  ●第一次

  1959年12月4日

  首次共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包括溥仪及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

  ●第二次

  1960年11月28日

  共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三次

  1961年12月25日

  共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四次

  1963年4月9日

  共了35名“战争罪犯”。

  ●第五次

  1964年12月28日

  共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六次

  1966年4月16日

  共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七次

  1975年3月19日

  对全部战争罪犯实行,并予以权。这次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 对话

  “重启是依国更高层次的表达”

  对话人: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自1999年国庆50周年开始,多次我国启动制度。

  “目前具备重起制度的社会基础”

  新京报:这次,跟上一次1975年相隔了40年。为何这么长时间一直没有启动?

  刘仁文:新中国成立后到1975年,我国有7次,这7次,只有1959年国庆10周年的涉及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罪犯,其他6次都是以战犯等特殊罪犯为对象。所以,这一时期的性、政策性比较强。

  “”结束后,我国法制的轨道。但制度只是1982年和1979年的刑法做了,的程序是什么、怎样启动、的标准是什么,法律都没有涉及。

  后,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刑事犯罪的犯罪率增长快,采取了三次“严打”,当时全国常委会通过的跟刑事犯罪有关的法律,多是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推出制度不合时宜。

  直到2000年后,我国的刑事政策从“严打”转到“宽严相济”。近年来,刑事犯罪的形势总体平稳可控。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已经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也基本建立了起来,具备了重启制度的社会基础。

  新京报:现在我国重启制度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刘仁文:回顾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轨迹,1999年修宪,写入“依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入宪。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依国、依宪”,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个以“依国”为主题的党的全会。现在重启制度,展示出我们的制度自信。而且,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更能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

  而且,这次不同于此前7次性、政策性比较强的,是依国的更高层次的一种表达,有利于我国的制度的制、规范化。

  “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意义是以宽济严”

  新京报:你从1999年开始就重启,当年是否引发过争议?有没有人不理解?

  刘仁文:界人士有不同观点,都比较温和,会发文商榷。不过有些人找到我的邮箱,给我发邮件,说“你不能跟犯罪站到一起,否则就不配当一个家”,措辞很尖锐、很严厉。这样的邮件,反而引发了我的思考,为什么有人会对制度有?我们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赦免法,对制度作出更详细的?

  新京报:现在还有人向你提出质疑吗?

  刘仁文:现在还是有人不理解,认为制度是向罪犯传递了所谓的“错误信号”。法律有从严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真正的法律是符合人性的,符合主义的。托马斯阿奎那讲过一句话:法律之所以为人,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它的慈悲心。法谚曰:“没有恩赦的法律是违法的”。“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时代意义是“以宽济严”。为了实现“以宽济严”,运用好我国中的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哪些人曾被?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行过7次。这7次中,被放出的大多为“战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战中立功的名将,如杜聿明、王耀武、宋希濂、廖耀湘等。被后,他们大多进入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进行历史研究和史料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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