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八次将实行 被赦者五年内再犯将被

  中国网8月26日(记者 魏婧) 日前,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常委会关于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后不具有现实社会性的四类罪犯实行。

  对此,美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卜超霞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几十年都没使用过这一条款,法律上对此也没有相关的具体, 需要新制定一套操作程序来如何进行。

  据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进行过7次,上一次是1975年。时隔40年来,我国拟再一次实行。

  意义:展示大国自信

  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是国家依法对特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主义制度。现行,全国常委会决定,国家发布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的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意义。

  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文明、的大国形象。从依国和以德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依国的,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制度、尊重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的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标准:避免“刚判即赦”

  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李适时说,草案将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的执行,草案,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

  对象:四类人

  第一类

  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罪犯

  的罪犯中,第一类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的历史意义。

  第二类

  参加过国家主权对外作战的罪犯

  的罪犯中,第二类是中华人民国成立以后,参加过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目的。

  第三类

  年满75周岁重残不能自理罪犯

  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是罪犯中的第三类。对这类人员予以,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

  第四类

  不满18周岁处3年以下刑期罪犯

  第四类为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不予人群

  对犯犯罪、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故意、等严重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在本次范围内。

  5年内再犯罪将从重处罚

  大学院教授储槐植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我国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罚的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犯罪除外。即前罪和后罪都应该是故意犯罪。

  法律人士解读“”

  法律方面涉条款较少

  美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卜超霞告诉中国网记者,“咱们国家对的法律条款比较少,有的就是和刑事诉讼法,能根据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发布令的只有国家,刑事诉讼法的也特别简单,经过令免除刑罚的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就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没有现成程序可使用

  关于发布令以后,如何实行程序,卜超霞表示,“我国几十年都没使用过这一条款,法律上对此也没有相关的具体, 需要新制定一套操作程序来如何进行,比如谁来提出申请,谁来审查,谁来批准,如何发布,如何具体执行等等。”

  我国上一次实施令的时间是1975年,为何不能使用当时的程序?对此,卜超霞说,“当时主要考虑的是因素,政策性比较强,而经过这几十年政策发生了变化。”

  无统一对后人员提供帮助

  对于后的人员,国家是否会对他们提供一些生活上的帮助,卜超霞告诉中国网记者,“明确的没有,但是咱们国家对服刑出来的一些有的会给他们提供就业、养老、医疗、社保,包括在创业过程中税收这方面有一些扶持。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实行的法律,必须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单独地用地方性政策或者地方性法规来提供所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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