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南京宝马案嫌犯事发前曾有异常表现

  近日,有网民对我院在批准王季进涉嫌刑事犯罪时是否向机关提出进行司法疾病鉴定一事进行询问,要求予以回答。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直属向本院提请批准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后果严重,为保障侦查工作依法进行,本院于同年7月4日依法做出批准决定。

  同时,本院在审查机关提供的材料时发现,有反映出王季进在案发前后有异常的表现:一是接处警信息、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资料,事故发生前约2小时,王季进曾经打110电话报警,称有人害自己,手机被,自己做的事回答不出来是对还是错;二是王季进的亲属证言,王季进在案发前一天称被人,别人知道他的行踪,案发当日王季进在与其亲属通话时称感觉就像中邪了一样,脑子很清楚,但是行为不受控制;三是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相关证人证言,王季进在现场附近被抓获时,行为异常、不能与人正常交流,且向妻子称妻妹被人(未有其事)。

  另外,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律师在本案提请批准前,已向机关提交了刑事司法鉴定申请,称在场所会见王季进的过程中,王季进明显处于意识混乱,行为不受控制的状态,完全无法正常交流,故向机关告知,并申请对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我院依法前往场所对王季进进行讯问时,监管人员反映其身体、状态均存在异常,不具备提讯条件。本院检察人员到其所在进行查看,发现其不清、无法正常交流,故无法按照法律告知其义务及通过讯问进行主证复核。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本院在做出决定的同时,机关在捕后侦查过程中,全面收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内的主、客观。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10日

  (原标题:关于对王季进涉嫌刑事犯罪批准时的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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