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电 (记者申佳平)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18部门近日印发《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其中提出“提高轮椅、助行机器人等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化程度”。
《行动方案》要求,增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用品适用性。围绕特殊人群消费品发展需求,加大人体工效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力度。深入推进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提高校服、玩具、文具和婴童用居家防护、运动防护、助行骑乘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老年用品产业标准体系,推动适老化产品发展和智能应用及终端产品适老化改造。提高轮椅、助行机器人等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化程度,丰富助视、助听和辅助阅读类产品供给。
【补充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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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项链是S925银的,钱包不是很充足的学生党宝子也可以入手哦~整体造型像一个小钱袋,谁会拒绝小钱钱进入我们的口袋里呢?!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要说性价比还得是欧莱雅家的复颜水乳,如果妈妈习惯了用欧莱雅品牌的护肤品,一定要给妈妈买一套!
重磅消息:又、又、又有巨头。携巨资进入老龄化市场。近日三星医疗5.86亿,收购5家康复医院,深入连锁化布局老年市场,乐启程旅游融资3000万元,老年游为乐启城旅游融资3000万。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概念,品牌方的产品需要借助数以万计的渠道商来进行触达消费。那么我们的机会就来了。孝心坊中老年用品店与数百个品牌深度合作,拥有3000多款产品。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店家的网图,侵删)
低龄老人升级型消费需求明显,专用食品受老人认可。
带珍珠的人给人感觉,真的温柔贵气,有一种国泰民安的美丽,不管怎么搭配都很好看!而这个玉髓珍珠项链还搭配了绿玉髓吊坠,比纯粹的珍珠项链更加独特,珍珠饱满均匀,很有光泽,绿玉髓吊坠做工精细,触感光滑细腻,搭配起来很显气质,妈妈们收到一定会很开心!母爱和珍珠自然相连,像极了妈妈爱你的温柔。
虽然老人的文笔不太好,但是言语朴素。读一读老人的文字,常常令人泪流满面。这就是最好的家庭教育。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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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农村,老人过世之后,会把老人生前用过的东西,进行烧毁。其理由比较单纯,就是避免睹物思人、衣物上有病菌、尊重传统习惯、留着也没有什么用。
每个妈妈都有爱美之心,珍珠项链大概是永不过时的礼物,绝对符合妈妈们的年纪和审美。
交警部门:禁止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我看过微波炉和电烤箱,但是最后还是觉得空气炸锅比较适合老人用。跟电饭煲一样的外表老人接受程度比较高,而且用空气炸锅不用考虑严格的配料比例,想炸什么就炸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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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提建议
推进信息无障碍、缩小新型数字鸿沟需要全社会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只有形成多主体协同合作的局面,信息无障碍助老助残事业才能可持续发展下去。
*湖南省的规定
一是提升全社会共同推进信息适老化和无障碍的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无障碍理念,让社会各界更关注、更体谅身边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在他们运用智能技术中遇到困难时出把力、伸把手,人心有热度,智能技术也会有温度。
今年秋天,恰逢商贩高价收购湿花生,村民冯忠杰和妻子张晓琴都是残疾人,儿女都在外地打工,家中没有劳动力,看着满地待收的花生,听着外面“收湿花生”的吆喝,老两口只能干着急,林美华知道后,领着村助残协全体成员帮助老两口拔花生、摘花生、卖花生。数着手里卖花生的钱,老两口乐坏了,一个劲地说:“多亏了村领导的帮助,才能卖这么多钱。”
这个浴缸打开门的时候,脚只需要抬高15cm,就可以顺利走入浴缸。
越晓兰掐着手指计算,这两年老年零售业的同行不过三四十个,都还在发展初期,成气候的还没有。
这是他们买的洗澡新设备,步入式浴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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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2.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专用用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第二条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6.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2.残疾人员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3)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例2:纳税人吴某在湖南省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836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 283600×1000000÷1200000]×(1-50%)=24083.33元。
残疾人应缴税额(个体工商户,税率按35%):[(1200000×35%-65500) -283600-24083.33=46816.67元。
3.残疾人出租房屋,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长地税发〔2013〕2号)第十四条规定,
(1)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
(2)下岗职工、低保户;
(3)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1.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第五规定,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1.残疾人服务机构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
2.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1.残疾人保障金缴纳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
2.长沙市对重度残疾人员(1-2级)缴纳的医保由财政补助50%
根据《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乡村振兴局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长沙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长医保发〔2021〕57号)第二条规定:
1.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出1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1)用人单位新开发岗位供残疾人就业,新吸纳就业的残疾人在5人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8%;或一次性新开发岗位吸纳就业的残疾人在50人以上,可以授予“爱心单位”称号。
(2)用人单位的奖励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奖励人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2.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更好的纳税缴费服务工作
(1)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场所设置
(2)设置现金缴纳税费窗口
3.税务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