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商城zasp服饰旗舰店0元购诈骗百万

  本人是此次者,详情如下:1月24日天猫zasp旗舰店在天猫首页宣传一个0元购活动,即买家按宝贝细节说明里的步骤操作,全额拍下羽绒服并付款,收到货后确认收货并好评即可返还货物本金,邮费不返,而且羽绒服不退不换,上千人都信任了天猫平台,信任天猫旗舰店,也曾有淘友咨询过天猫客服,回复是活动是真实的,旺旺咨询卖家也承认活动真实有效,但是现在,收到的货不仅质量奇差,根本就不是羽绒服,而且货不对版,尺码和细节图描述都不符,而且竟然甚至有的都没有吊牌和品牌,而且卖家迟迟不返款,并将店铺产品下架,申请售后不受理,天猫对于此事更是拖延不管,此活动持续了好多天,天猫竟然没有封店,也没有冻结店家支付宝的任何消费者的行为,到今天为止,店铺还在营业,作为电商平台,天猫应该负主要责任,监管不力,不能给消费者一个安全的交易平台,请问,我们还怎么相信天猫,相信阿里巴巴? 到现在为止,已经有上千人,金额高达百万,请聚投诉平台给大家主持,惩治不良商家和天猫,还老百姓钱!!

  自己和家人共拍了三件,订单号:2325、5894、2404被诈骗金额:1035 天猫监管不力,卖家工商注册地址是假的,返现承诺,举报后天猫客服拖延处理,致使卖家携款潜逃,现在投诉无果。

  阿里巴巴公关部通过邮件回应21CN聚投诉:

  由于“满返”“满减”等返现类营销方式,近年来,在线上、线下的商品营销场景中均较为常见。而此类营销承诺本身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对此类营销活动进行事前审核。因此只有当商家违约时,线下市场、网络交易平台、行政、司法部门才能依照买家的申请介入调解、调查与处置。

  在接获买家投诉后,天猫立即采取了介入调查、协助、督促商家履行并采取相应的紧急监管措施。同时,天猫主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事件报告,并积极配合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与处置。目前有11家店已履行了对消费者的返现承诺。在联系过程中对于不配合的商户,平台也已经将相关信息反馈工商,联动工商对商户进行约谈。对于无法联系上的商户,平台已将信息反馈给,也已介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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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聚投诉跟进处理您的投诉,请您回复货款是否已经退回?

  (用原账号登录,在投诉帖下方评论框补充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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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可采取以下方式进一步:

  1、对于骗子卖家,可依新《消法》第44条向天猫申请公开卖家信息(卖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如天猫无法提供、或信息无效,可向天猫所在地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致电余杭消费者举报中心,或网上投诉:点击左列第2项“网上投诉”,受理单位选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3、如天猫已依法提供卖家有效信息,则可向卖家注册地工商局进行举报;

  4、如卖家注册地工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给与答复,或对其处理不满意,可直接到国家局网站提交投诉,投诉对象填卖家注册地工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公开发布到聚投诉平台。

  5、如卖家失联多日,则涉嫌诈骗,请第一时间致电当地警方、卖家所在地警方及杭州警方(0571-110)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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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15日,经21CN聚投诉委托,聚投诉公益合作单位——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针对四则集体投诉分别发布律师意见,其中包括对“天猫零元购”集体投诉的律师意见,认为:

  一,天猫“零元购”事件涉及多方主体,包括作为天猫网站用户的消费者(投诉者)、作为天猫网店经营者的天猫商家以及网购平台天猫网站等。根据《合同法》、《广告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事件作出评析。

  二,若投诉事实属实,则在该事件中,首先天猫商家虚假宣传、性承诺、牟取不当利益,存在明显违法、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以至刑事责任。

  其次,天猫平台一方面应当承担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义务,并应当特别告知申请商家的相关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另一方面,针对该等类似事件发生之风险,应当在网站规则中设定合理的防范及预警措施;在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扩大,积极协助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的行动,包括提供相关信息、等。若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将可能对相关损失承担相应赔偿份额甚至连带赔偿责任。

  三,消费者在该事件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客观真实情况,配合天猫商家作出对商品的虚假评价等行为,买家对由此引致的相关损害后果亦可能承担一定的混合责任。

  聚投诉组合拳:3+1投诉法

  一,利用三大平台(聚投诉集体投诉专题、QQ群、新浪微博)进行投诉、与互动:

  1、在聚投诉平台发布投诉,参与集体投诉;

  2、加入网友自建QQ群“天猫羽绒服群”,群号:161282948,“天猫羽绒服2群”,群号:373396154;

  3,在新浪微博转发@21CN聚投诉相关微博,@相关部门、及大V。

  二,向部门投诉、举报:

  1、请向天猫的卖家所在地工商局网上举报、投诉。如卖家所在地在深圳,则向深圳工商投诉;如在上海,则向上海工商投诉。

  2、天猫作为平台方,如没有尽平台方的责任和义务,可向天猫所在地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致电余杭消费者举报中心,或网上投诉:点击左列第2项“网上投诉”,受理单位选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3、如卖家所在地工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给与答复,或对其处理不满意,可直接到国家局网站提交投诉,投诉对象填卖家所在地工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公开发布到聚投诉平台。

  4、如卖家失联多日,则涉嫌诈骗,请第一时间致电当地警方、卖家所在地警方及杭州警方(110)报案。

  5、请在新浪微博私信@21CN聚投诉,提供投诉人在聚投诉所发投诉帖的链接,以便我们公开在微博上发布此投诉,并与投诉人一起@给天猫及相关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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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5日之后,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44条,“买家权益受到损害,如天猫不能提供卖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可向天猫索赔。如天猫网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今天,聚投诉已将您的投诉内容转达给阿里巴巴公关部。

  如有处理进展,请及时反馈,以便聚投诉跟进。(用原账号登录,在投诉帖下方评论框补充内容即可)

  同时,投诉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一步:

  聚投诉组合拳:3+1投诉法

  一,利用三大平台(聚投诉集体投诉专题、QQ群、新浪微博)进行投诉、与互动:

  1、在聚投诉平台发布投诉,参与集体投诉;

  2、加入网友自建QQ群“天猫羽绒服群”,群号:161282948,“天猫羽绒服2群”,群号:373396154;

  3,在新浪微博转发@21CN聚投诉相关微博,@相关部门、及大V。

  二,向部门投诉、举报:

  1、请向天猫的卖家所在地工商局网上举报、投诉。如卖家所在地在深圳,则向深圳工商投诉;如在上海,则向上海工商投诉。

  2、天猫作为平台方,如没有尽平台方的责任和义务,可向天猫所在地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致电余杭消费者举报中心,或网上投诉:点击左列第2项“网上投诉”,受理单位选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3、如卖家所在地工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给与答复,或对其处理不满意,可直接到国家局网站提交投诉,投诉对象填卖家所在地工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公开发布到聚投诉平台。

  4、如卖家失联多日,则涉嫌诈骗,请第一时间致电当地警方、卖家所在地警方及杭州警方(110)报案。

  5、请在新浪微博私信@21CN聚投诉,提供投诉人在聚投诉所发投诉帖的链接,以便我们公开在微博上发布此投诉,并与投诉人一起@给天猫及相关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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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5日之后,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44条,“买家权益受到损害,如天猫不能提供卖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可向天猫索赔。如天猫网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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